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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付主任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律师。 1966.5.12日出生,现籍湖北枣阳市吴店镇人,原籍河南省唐河县人,祖籍山西省祁县乔家大院,迁籍南....【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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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猥亵儿童犯罪律师诉讼案例

来源:原创  作者:乔方律师   时间:2022-02-08

程某某猥亵儿童犯罪律师诉讼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22年1月27日                  

法院名称: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姓名:乔方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乔方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猥亵儿童罪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并以手机打字自称是韩国人的方式请求女孩帮助,趁机在偏僻场所对女孩实施摸大腿、阴部等猥亵行为。共计6起,其中4起未遂,2起既遂。辩护人只有2起,1起既遂,1起未遂。平潭县人民法院认为,程某某猥亵儿童有3起,1起既遂,2起未遂。被告人程某某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系聋哑人,其实施的3起犯罪中,其中2起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3年。

 

【辩护意见】

关于程某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

鄂鸣刑辩字(2021)第36号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你院审理的程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乔方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本案程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

通过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分析卷宗材料,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现结合案卷证据材料,并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程某某本性不坏,无前科、无劣迹,历史清白,本次犯罪属于系初犯。在猥亵儿童罪被查处过程中没有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分子,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处罚,罚当其罪。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情节,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其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猥亵儿童构成犯罪,缺乏对事物的认知和分析能力,属于一时糊涂,酿成此错,因此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一、本案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人指控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应当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认罪可减10%刑罚。

二、程某某属于聋哑残疾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程某某对钟某某的猥亵属于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程某某符合自首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自首的认定和量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尽管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作为独立辩护的律师,应依法对本案提出自己独立的辩护观点和建议,供法庭参考: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中,保全扣押的程某某的宏碁笔记本电脑一台,与本案无关联性,应当依法排除对该证据的适用,并将笔记本电脑予以退还。

2、证人证言除了部分证言具有真实性以外,高某某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也不能证明有猥亵行为。

3、被害人陈述,除了张某某和钟某某的陈述可以与其他证据印证以外,郑某某、林某某、林某瑶的陈述,均没有证据可以印证,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记述性证据的基本要素,且与手机视频和截图也不能对应,属于孤证,不能采信。

4、对卷宗三中被告人程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中因为程某某系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通知他的监护人到场而没有通知;翻译人陈某没有告知程某某有申请翻译人回避的权利;陈某同时兼做翻译人、证人、见证人,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在翻译时叙述聋哑人程某某听到脚步声、双手抠摸同时拍照等处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此,应当依法排除对《讯问笔录》的适用和采信。

5、鉴定意见,鉴定的检材没有保管、启封和交接手续,没有提供鉴定的视频光盘,鉴定的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排除对该证据的适用和采信。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其中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均有翻译人陈某同时作为见证人、证人的签字,此证据因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的要素,应当依法排除对该证据的适用和采信。

7、对卷宗二和卷宗三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提取笔录手机视频和截图,其中有很多合成的部分,且缺乏源材料,与证人证言不吻合,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和被害人姓名,不能与其他证据印证,本律师认为该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没有其它证据可以印证,属于孤证,不足以采信。

8、《起诉书》指控的第1、2、3、5起猥亵儿童罪,因第1起只有郑某某陈述,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场景,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印证;第2起只有程某某供述,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场景,没有被害人,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印证;第3起只有林某某陈述,没有具体的地点、场景,也没有明显的猥亵意图,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第5起只有林某陈述,没有具体的地点、场景,也没有明显的猥亵意图,且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指控的以上四起猥亵儿童罪,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可以考虑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本案只有两起猥亵儿童罪可以认定,一是可以认定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强制猥亵张某某的行为,既遂。因为张某某有拒绝和反抗行为后,被告人仍然继续坚持抠摸,属于强制猥亵。二是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强制猥亵钟某某的行为,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宣布从业禁止。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律师

2021年10月27日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公诉人指控的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量刑不当,本院(2021)闽0128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决定判决程某某三年有期徒刑。

【裁判文书】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闽0128刑初281号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猥亵儿童罪的刑事案件,但是,在一审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可以提起上诉: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量刑过重,处理结果显失公正。

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中,保全扣押的程某某的宏碁笔记本电脑一台,与本案无关联性,应当依法排除对该证据的适用,而不是判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公安机关承担义务。

证人证言除了部分证言具有真实性以外,高某某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也不能证明有猥亵行为。

被害人陈述,除了张某某和钟某某的陈述可以与其他证据印证以外,郑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的陈述,均没有证据可以印证,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记述性证据的基本要素,且与手机视频和截图也不能对应,属于孤证,不能采信。原审中,仅有程某某和钟某某的言词证据,没有其它旁证相印证,认定程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

对卷宗三中被告人程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中因为程某某系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通知他的监护人到场而没有通知;翻译人陈某没有告知程某某有申请翻译人回避的权利;陈某同时兼做翻译人、证人、见证人,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在翻译时叙述聋哑人程某某听到脚步声、双手抠摸同时拍照等处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此,应当依法排除对《讯问笔录》的适用和采信。

鉴定意见,鉴定的检材没有保管、启封和交接手续,没有提供鉴定的视频光盘,鉴定的程序违法。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其中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均有翻译人陈某同时作为见证人、证人的签字,此证据因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的要素,应当排除适用。

对卷宗二和卷宗三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提取笔录手机视频和截图,其中有合成的部分,且缺乏源材料,且与证人证言不吻合,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和被害人姓名,不能与其他证据印证,本律师认为该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没有其它证据可以印证,属于孤证,不足以采信。

【结语和建议】

一是当事人的亲属不懂如何聘请到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已经失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专业帮助的最佳时机,所聘请的律师是当地综合性办案律师,实际上该律师是办理民事方面案件的律师。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是按民事诉讼的套路在出牌,只是一个例行的程序性服务,没有从专业的刑事辩护角度去找到位置、没有抓住关键性问题去展开工作。辩护律师只是会见、会见再会见,聊天,聊天,再聊天。别的什么也没有做,甚至连提醒被告人注意的问题也没有做,反而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要求配合公诉人做认罪认罚,量刑是3年10个月!被告人亲属从网上寻找到既专业又实惠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审辩护下来,量刑是3年,减少了10个月。

二是当事人的亲属家境不好,不知道怎么花钱,把钱浪费在不懂刑事辩护律师的身上了。该花的钱舍不得去花,不该花的钱却花了。该支付的律师费,应当毫不犹豫去支付,包括实际支出费,应当毫不吝惜地支付,不要让律师总是垫钱支付,当事人应当更主动一些。否则,律师无法安心工作。

三是此案上诉完全是可以的啊,但是,当事人亲属还是有顾虑,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其担心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决定下来,就义无反顾。上诉不加刑,为什么不去搏一搏?本律师建议上诉,因为上诉还有机会和空间,二审人民法官如果有良知,明察秋毫,就证据和量刑而言,很可能就事实和量刑部分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如果二审法官不负责任,维持原判,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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