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案件的成功代理
来源:原创 作者:乔方律师 时间:2017-05-18
关于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案件的成功代理
-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XXXXXXXXX8,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XX村委XX西组036号。
被告高XX,男,19XX年1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XXXXXXXXX8,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XX村4组,住枣阳市XXXXX苑一号楼X单元XX2,联系方式15XXXXXXXXX7.
被告与原告20XX年在东莞打工是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枣阳市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农历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高XX。婚后,原告于2014年以XX万元价格,出资购买XX峰开发的XXXX苑XX楼X单元XX2室单元房一套,双方签订有购房合同。原告又添置了3万元的家电、家具。2015年初,原告以16万元价格出资购买白色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鄂FXXXX7。2013年被告在深圳时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损伤,还整夜强奸原告,不许休息,连夜无数次地猛插原告阴道,没有力气了,就用黄瓜、玉米、鸡蛋等器物一直插原告阴道,后来有用他的生殖器插入原告的肛门,至原告肛裂,原告实在受不了性折磨,两腿发抖,有照片及视频为证。被告有性变态,至此双方分居,长期冷战,没有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性格各异,不能相融,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依法起诉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双方观点
原告坚持: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650元的抚养费;3、夫妻共有财产各分得一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坚持:1、不离婚,感情好,才猛烈地插原告,发生性关系,是生理需要,不是性变态;2、女儿自己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3、自己有借债,有期房和 车辆归自己所有,原告应当还债。
- 争议焦点?
-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子女应当谁抚养更为适宜?
-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 是否有共同债务、债权?
- 律师观点
- 双方因被告性变态、性折磨,导致双方分居2年以上,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且被告由于性变态、性折磨,曾经让原告的阴道、肛门等地方受到损伤,住院治疗,造成轻微伤。原告羞于启齿,没有报警。
- 由于男方性变态、性折磨,不符合抚养女儿的条件,不适合与女儿共同居住、生活。原告抚养女儿,可以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
- 原告可以在财产上做出让步,让被告占有房产和车辆,但是房贷由被告偿还,债务由被告承担。
五、按照律师的调解意见,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考虑,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去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离婚证,原告自愿撤诉,并出具书面申请书,递交人民法庭。法官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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