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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付主任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律师。 1966.5.12日出生,现籍湖北枣阳市吴店镇人,原籍河南省唐河县人,祖籍山西省祁县乔家大院,迁籍南....【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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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 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获判缓刑

来源:原创  作者:乔方律师   时间:2015-08-19

涉嫌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

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获判缓刑   

乔方律师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底在其经营的烟酒商店内,从他人(已判决)处低价购入五粮春、茅台等假冒酒类及中华、芙蓉王等假冒香烟用于销售。共查获假冒香烟、酒类货值人民币3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二、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各方观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四、律师观点
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是错误的,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理由如下:
1、从犯罪行为角度来看,被告人张某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仅有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对“使用”行为的认定,“使用”是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简而言之,“使用”行为就是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的行为,强调行为人的某种作为。例如行为人通过收购某品牌的酒瓶,购进散装白酒,生产制造假酒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的作为方式。而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积极的作为,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下线犯罪,即仅有预销售的行为。
    2、从犯罪对象角度来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显然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是商品而不是商标,因此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更适宜。
五、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六、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从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两个角度分别论证分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无论是从犯罪行为还是犯罪对象角度,本案都指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中辩护人成功的运用法律的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得到人民法院采纳,使被告人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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