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权 律师代理成功法院判决免责
来源:枣阳律师专家网 作者:乔方律师 时间:2015-08-19
不知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权
律师代理成功法院判决免责
乔方律师
一、案情介绍
吴四头、邹三茅、贾二混三人系A市水产大世界的个体户,2010年9月三人从某某公司购进“某某兴发”羊肉卷销售,后被市场工商所查处。后该商标专用权人后将三人起诉到A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吴四头、邹三茅、贾二混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三、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三人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构成了侵权。被告则认为他们销售该商品的时候并不知道该商品是假冒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四、律师观点
代理律师经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渠道且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律师帮助三人搜集了进货的相关票据,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生产资质、生产厂家的宣传资料等材料,用于证明销售者不能判断所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因为让销售者判断某一商品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对销售者而言要求过分,销售者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用于查找判断商品是否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并及时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
五、法院判决
A市中院后经审理,依据商标法52条、56条、民事诉讼法64条分别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给予了被告公正的判决。被告十分满意。本律师再次建议商品销售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一定要尽可能核实所购商品的商标权,是否构成侵权,并保留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生产资质等材料,以备后期一旦发生纠纷,避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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