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律师函
来源:原创 作者:乔方 时间:2015-03-25
湖 北 鸣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MINGTIAN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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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15)鄂鸣律函字第 01号
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本所接受著作权人陈国清、代华先的委托,就贵院知识产权侵权一事,特致函贵院及贵院领导。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贵院在枣阳市中兴大道新址所使用的“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仿毛体书法字样,系陈国清原著。代华先按照陈国清的原著,通过电脑出小样后交给贵院定稿。贵院定稿同意后,没有将该稿样版权的制作权交给代华先,而是交给了其他人制作。经对比检测,所制作的”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字样仿毛体书法系陈国清原著,代华先制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已经构成对委托人的侵权。现委托人提出抗议和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希望贵院能够给予足够重视,30日内尽快接洽并协商解决。否则,本所律师将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此时,贵院不但要履行法定义务,还要承担因诉讼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可能会引起新闻媒体曝光,这样,对贵院的商业信誉也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望贵院三思!
顺祝
商祺!
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乔方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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