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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付主任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律师。 1966.5.12日出生,现籍湖北枣阳市吴店镇人,原籍河南省唐河县人,祖籍山西省祁县乔家大院,迁籍南....【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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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十五种性侵案例分析

来源:原创  作者:乔方律师   时间:2015-12-20

强奸罪性侵十五种案例乱象

 

近年来,涉及性侵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强奸案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大量增加,还有一些新型的涉及网络性侵、强奸男人、强奸少男案件,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不足,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道德、违法、犯罪的界限,在此,乔方律师试图从法律、法理的角度予以一一分析、解剖、释疑。


案例一,蒋某某,女,现年28岁,未婚,长期以来有自慰的习惯,还喜欢壮年男性强暴自己,求得快感。2015年3月4日,其勾引一30多岁的中年男性毛某到自己的租房处,男方支付的房租费和用品费。女方要求男方毛某用巴掌猛打自己屁股和面部、揉捏自己乳房等暴力方式强奸自己,还要求男方将生殖器插入自己肛门里。男方毛某按照女方请求去做了,但是,由于毛某过早射精,没有办法陪蒋某某玩下去。于是蒋某某老羞成怒,就报警毛某强奸自己。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拘捕了毛某。
这起案件从形式上看,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从证据角度分析,也很可能定性为强奸罪。但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去深入调查取证,就可以否定强奸罪的说法。因为:一是女方主动勾引;二是暴力性侵犯是女方需要和渴望得到满足的方式;三是毛某暴力性侵犯是在蒋某某的同意和请求下进行的,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四是蒋某某报案的原因是男人没有充分的满足自己的欲望。
案例二,四个年轻妇女在一起打牌,傍晚时分,其中一女提议,每个人出资5000元,共计20000元,找一个俊秀的青壮年后生,四个女人一起玩他。于是四个女人招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男人一起去到宾馆开房。一个一个地上,轮到第3个女人,男人射精后,生殖器硬不起来了。于是,第三个女人就用性药给那男人喝下去搞。第四个女人用性药擦拭男人生殖器,让她硬起来,接着继续搞。这样一次轮番进行,大约2个小时,那个男人的生殖器最后射出的是血了。完毕时,那个男人已经筋疲力尽,不能动弹了。四个女人见状付过开房费,丢下20000元钱后扬长而去。次日,宾馆发现那个男人已经在房间死亡,就报警了。公安机关开始以卖淫嫖娼拘捕4个女人,后来又以涉嫌强奸罪立案。
本律师认为,本案不是一般地卖淫嫖娼,四个女人已经涉嫌犯罪。但是不应当定性为强奸罪,因为四个女人没有违背那个男人意志,且系双方自愿,对方为男性,没有强奸之说,只有猥亵嫌疑。就本案分析,四个女人应当依法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四个女人属于共同犯罪。按照犯罪构成的理论,四个女人明知那个男人不行了,还坚持用性药、性具,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直至他出血,不能动弹后,不是积极施救,二是一走了之。
案例三,张某某的丈夫因病去死多年,其女儿孙某20岁,去年国庆节女儿举行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女婿姓魏,22岁,长相年轻英俊。可是,婚后,小两口闹矛盾要离婚。孙某去律师事务所咨询,才知道婚姻不协调的原因是魏某某太阳刚之气,生殖器大且长,每晚上都要求性生活3次以上,持续时间长,女方受不了,所以要求离婚。张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经常安慰女婿。有时单独相处时,与女婿眉来眼去,还故意挑逗女婿,女婿不为之所动。一次,张某某乘女儿孙某单位派去出差之机,邀女婿来家吃饭,晚上张某某用酒将女婿灌醉,就与女婿魏某发生了3次性关系,张某某感到非常满足。至此以后,每到周末张某某就强行逼女婿魏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今年7月24日,魏某刚与其女儿发生过性关系,又被岳母叫去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魏某不堪忍受,就报警了。警方开始以涉嫌强奸拘留张某某,后来又以涉嫌侮辱罪拘留张某某。
本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当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向是妇女,且违背妇女意志,本案显然不是。同时也够不上侮辱罪,本案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这种情况在过去就构不成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这种情况就属于涉嫌猥亵他人罪,包括男人。
案例四,有一个俊俏的小媳妇李某某21岁,今年3月15日结婚的,丈夫吴某某25岁,个子瘦小,营养不良,为人老实,平时寡言少语。吴某某的父亲今年45岁,长得壮实,早年丧妻,与独儿子相依为命。可是儿子吴某某婚后阳痿早泄,儿媳妇李某正在兴起,可是得不到满足,就气、就恨,经常闹矛盾,打骂吴某某。老公公知道后只是摇头,唉声叹气。3个多月过去了,儿媳妇就打起了老公公吴某的主意。一次,李某去街上赶集,就去药店买了一些安眠药。乘丈夫吴某某去外地打工之机,就在饭菜里放了一些安眠药。等公公谁去,就扒光了公公的衣服,强行与公公做了4次性交生活。公公次日醒来,后悔不已。就出去走亲戚躲了10余天。可是,等自己一回到家,儿媳妇就找上门来,做好吃的饭菜,把床铺好,只等公公上床。公公表示拒绝,并劝儿媳妇治好儿子的病。儿媳妇不依,威胁公公说,你不与我上床,我就把这丑事宣扬出去,让你抬不起头。没有办法,只能与儿媳妇上床。就这样过了2个月,公公实在不愿意继续下去了,就找借口想出门打工。儿媳妇发觉公公的意图后,就强迫公公与自己做爱,公公不从,儿媳妇就报警说公公强奸自己。派出所出警,以强奸罪抓捕了公公吴某。
本案例与案例三相似,分析释疑如前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案件不构成强奸罪,反而儿媳妇李某涉嫌猥亵他人罪。
案例五,甲女与乙女系同性恋,相约每周末在一起做爱一次。每次,二人相互用口交对方性敏感部位,还用硅胶仿制的男性生殖器插对方的阴道、肛门地方,双方均感到快乐和满足。后来乙女被丈夫发现了个人隐私,就不让妻子去了。甲女没有了乙女,心里很空落、寂寞。曾经几次威胁乙女,如果乙女周末不去陪伴自己,就把与乙女同性恋私密生活的事实和照片公开并放在网上。无奈之下,乙女只好同意与她做最后一次。乙女去到甲女开好的宾馆,甲女已经准备好精油、避孕套、男具。由于说是最后一次,甲女就使劲用力,开始乙女还能够承受,30分钟后,乙女感到阴道刺痛;甲女就换做插她肛门,乙女感觉肛门胀痛,只叫停止。但是甲女坚持要插进去,反复插的太深。乙女再次叫停,结果甲女坚持插了5分钟,才罢手。乙女立即报警,警察赶来,将二人带到派出所询问,并淫乱、强奸拘留。
这种情况下,既不是卖淫,也不是强奸,而应当定性为猥亵妇女罪。虽然开始是同性恋自愿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但是,最后一次,乙女受到了威胁,而且在乙女不愿意的情况下,甲女强行继续进行了抽插阴部,因此构成猥亵妇女罪。
案例六,甲男与乙男系同性恋,每次乙男就约甲去开房,口交甲的生殖器、肛门等处,还用生殖器抽插甲的肛门。时间一年过去了。甲不想再干这种事,就去了北京打工。期间乙男多次邀约甲与自己发生性关系,遭到甲的拒绝。于是乙男乘车去往北京,联系并找到甲,约甲去宾馆谈一谈。甲去了宾馆,乙男上去就殴打甲,并将甲制服,垮掉衣服,用绳子捆绑后,用自己的生殖器猛插其肛门,又用硅胶制男具抽插其肛门,至甲肛裂流血。事后甲报警,乙男被警方抓获。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本案件与前案例有相似之处,该案件应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解释,定性为猥亵他人罪。
案例七,甲男与乙女在外面吃饭唱歌时认识的,乙女长得漂亮。晚上,甲男开车送乙女回家,乙女丈夫在打工,不在家。乙女不让甲男进门,甲男勉强进去的。甲男进去后就对乙女动手动脚,并试图强奸乙女。乙女不从,甲男就强行暴力强奸了乙女。后来,甲男经常去乙女家,开始几次都是男方强行发生的性关系。最后一次,女方主动约男方到自己家里,要求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后来乙女的丈夫打工回来了。乙女就不再与甲男保持通奸关系了。但是,甲男不同意,威胁乙女说,如果不与自己同居,就把这种事情告诉其丈夫。乙女被逼无奈,只好去与甲男说清楚,断绝关系。乙女去了以后,没有想到甲男还殴打自己,上去就强行扒光自己衣服,猛插进去自己阴道和肛门,乙女感到剧烈疼痛,就大声喊叫,被邻居听到后报警。公安局以强奸罪拘留了甲男。
本案件开始应当是强奸,末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女方主动要求的,就是通奸了,不能定为强奸。反之,如果开始是通奸,最后一次是强奸,就定性为强奸。但是女方丈夫回来后,女方不愿意保持这种关系了,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应当依法定性为强奸罪。
案例八,有女同性恋聚众在一起相互做性活动的,还有男同性恋在一起做性活动的,也有男男、女女在一起做性活动的,这类案件的情况,一是自愿,不是强迫,没有暴力;二是在群体之间相互进行性活动,自由搭配,临时进行;三是应当在3人以上才是聚众,有熟悉的朋友关系,也有不认识的生人。这种情况下应当定性为聚众淫乱罪。
案例九,有的夫妻性生活不协调,要么是丈夫阳痿早泄,性功能低下,有的丈夫根本上是性无能。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导致一方提出离婚,女方红杏出墙也是常有的事情。但是,有的妻子去药店买了性药品和用具,把丈夫的生殖器搞硬起来后,硬上去做。这种情况是不是构成猥亵他人罪?本律师认为不能构成这种罪名。因为双方系夫妻关系,丈夫有尽性生活的义务。有的是丈夫性功能太旺盛,妻子因为有病等等原因,不愿意做爱,没有性生活要求,结果男方憋不住了,采取暴力,硬上去狂插女方。女方痛苦不堪,就报警强奸。这情况也不一定要定强奸罪。因为夫妻双方系夫妻关系,且双方长时间没有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虽然形式上貌似强奸,实质上不一定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十,现代社会,有网络性伴侣,还有网络结婚的网络夫妻。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网上一对一的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当然,网络婚姻,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如果是一人对多人发生网络性关系,或者是与多人进行裸聊,可能构成淫秽表演罪。如果是收费进行的淫秽表演活动,有可能构成牟利传播淫秽物品、图像罪。
案例十一,有一13岁的女孩小邱,早熟,个子大,发育快,初中生,主动追求一17岁男孩武某某,高中学生。2人恋爱同居后,导致女方怀孕。女方父母知道后,坚决反对,并殴打了男孩,导致轻微伤,男方报警故意伤害罪,女方父母报警强奸罪。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轻微伤够不上故意伤害罪;而男孩构成强奸罪,予以立案拘捕。本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强奸罪定性和对待。因为双方均系在校学生,对性的知识了解太少,性不成熟,没有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属于一是冲动发生了性关系,双方均有错觉和误解,没有强奸的主观犯意,虽然客观上女孩不满14周岁,但是,不符合主观方面的要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不以强奸定罪量刑。
案例十二,有一个女孩不满14周岁赵某某,但是,发育很快,个头长相像成年人似的,女孩在一个酒店工作,经常从事卖淫工作。一日女孩招嫖,一男子王明明就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女孩声称自己已满18周岁。完事后双方因为付钱发生争执,结果女孩报警,王明明被以强奸罪抓捕。本律师认为,本案件不一定定性为强奸罪,因为女孩声称自己18周岁,王明明看见她预计也是17/18岁,双方自愿,因为付款问题发生纠纷时,女方才报警的,女方从事卖淫职业,所以不应当定性为强奸罪。
案例十三,亲属之间的强奸,艾某某系某市司法所长,2005年离婚后,女儿判给自己抚养。女儿10岁左右,长相酷似其母。2006年艾某某再婚,次年女儿11岁。艾某某数次带女儿独自去乡镇办公室猥亵。2006年夏天,艾某某中午时分,在自己家里与女儿发生了性关系,孩子流血了疼痛就喊,被邻居发现后报警,公安局出警后以强奸定性,人民法院判决艾某某10年有期徒刑。
该案件应当以强奸罪判刑10年以上,不应当判刑 10年,人民法院量刑较轻
案例十四,朋友熟人之间的强奸犯罪,包括上下级之间男女关系密切,因相互利用或者以帮助做事为名,压迫逼其就范,也视为强奸;但是。投情送抱和半推半就的情形,不构成强奸。
案例十五,网友约会时经常因为酒后失态,开房后发生性行为了。这种情况应当构成强奸。还有是见面后,女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男方强行发生的,构成强奸罪。还有一种情况是,男方使用迷情的药物放入饮食中,女方食用后,遭到男方迷奸的,这些情况均构成强奸罪,应当及时报案。强奸罪案件,及时报警,非常重要,因为勘验现场和物证以及分泌物的检验提取,都非常重要。事后证据消失,难以取得。
凡此种种现象,不胜枚举,有疑难、复杂案件,请联系乔方律师分析解答,电话13597498981,qq1258466189,153454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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