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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付主任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律师。 1966.5.12日出生,现籍湖北枣阳市吴店镇人,原籍河南省唐河县人,祖籍山西省祁县乔家大院,迁籍南....【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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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12种表现形式

来源:枣阳律师专家网  作者:乔方   时间:2015-04-02


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
12种表现形式

近年来,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证券市场风云变幻,ST猴王、ST吉发、春都股份、大庆联谊、美尔雅等一连串的响亮名称向我们展示了一幕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大肆圈钱,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这些严峻的事实表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和必要性。
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虽然手段多样,但究其本质,不外乎一下几种: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主要指设立上市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资本,而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行产权转移手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入资产或现金,却拥有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港澳实业”原发起人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土地折价入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而实际上,对这片土地,“海国投”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不拥有产权。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用“港澳实业”资金数千万元,对自身虚假出资行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二)操纵利润分配
控制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操纵股东大会作出不分配或者只用股票红利进行分配的决议。无疑,控制股东享有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益的股东权。问题是,这种权利的行为如果表现为危害公司长远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就应为法律所禁止。
(三)操纵发行价格
  由于控制股东和公司筹集资金的结果有着密切相关的利益,所以他们自然愿意更多地从市场上募集资金。而公司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一般是由控制股东和相关中介机构共同完成,所以我国证券市场上已发现控制股东提供不切实际的每股收益预期值的现象,并以此获得较高的发行价、误导投资者、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四)操纵信息披露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多的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公司的管理层,操纵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提供虚假信息,企图避免因业绩差被剥夺配股权、甚至停牌、摘牌的命运。控制股东操纵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很多,比如:提前确认收入、将关联交易作为正常收益、虚假作帐等。需指出的是,虚假的信息披露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是违反了控制股东的忠诚义务,也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五)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方面的交易。禁止控制股东与公司间交易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具有兼任董事的公司交易的自我交易性质,如在美国,各州制定法并无控制股东与公司交易予以限制的禁止性规定,但美国判例法却几乎都对这种交易施加限制。由于绝对禁止该种交易行为不切实际而无法执行,美国判例法对有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之交易,由早期的绝对禁止,演变为目前之重视交易行为实质之公正,以决定其效力。要求控制股东与从属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负有善意和公平之义务,强调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交易必须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均属公平。
(六)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
控制公司侵吞从属公司财产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恶劣的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这些,都是最常见的,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方式。
 

七、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各国公司立法试图设计一套内外相互制衡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公司权力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难以科学、合理的分设,因此理想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形成,所以公司监督机构在保护公司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上尚难尽人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这种理想的、学理上的治理结构相差甚远,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当大股东利用公司进行有损中小股东权益的决策时,中小股东难以“揭开公司面纱”,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八、利用股份畸形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股份的取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同股、同价、同权,即“三公”、“三同”的原则,简单地讲,如果股东违反“三公”、“三同”的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即为畸形股份。公司股份畸形,是由于公司的股份形成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我国国企改制中,由于对国有资产采取净资产评估的方法,通常对国有固定资产低估,有些甚至对无形资产不加以评估,使国有资产的价值大量“缩水”,这无形中贬低了国有股股份的价值,相对提高了其他股的股份价值,造成股份畸形,此其一。

  其二,在改制时大股东以净资产确认取得股份,而中小股东更多的是在二级市场通过市场交易价取得股份,同样会造成股份畸形。以畸形方式取得的股份,对公司难以拥有相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侵犯国有股权的同时大股东的权益被放大,中小股东权益被缩小。再者国家股无自由流通权,其他股东股份有自由流通权,股份的这种不同权就会造成国家股、法人股的非公开、非公正交易,甚至出现幕后非法交易,为大股东操纵公司、操纵二级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破坏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同时,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九、利用资本的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的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十、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关联企业在公司法律体系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由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公司间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的集团化促使不同公司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由于控股、兼并等行为往往出现利润的分享,企业间的依附等情况。虽然关联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它们之间进行经济交易自然要计价收费,但由于二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或同被第三方所控制,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作价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这种交易作价可以由公司集团进行控制。因此出现了公司利用与其他公司间的关联关系转移利润或债务,从而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

另外,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目前还有来自两方面的侵害:

十一、一方面是公司管理层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担任的高管支付高额报酬和福利;3、用公司的财产为控股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者高价租其财产;4、对于中小股东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等等等等。

十二、另一方面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2、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3、任意罢免或者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管职务;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大事项;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大股东的收益减少大股东的风险和损失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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